html模版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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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7〕7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13日

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財政支持政策台中商標註冊代辦

註冊商標申請台中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發佈的《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企〔201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
(一)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為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2.補貼產品。中央財政補貼的產品為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3.補貼標準。按財建〔2016〕958號文件確定的補貼標準執行。
(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地方財政補貼對象為消費者。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地方財政按程序將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銷售單位。
2.補貼產品。地方財政補貼的產品是在本市購買、上牌和運行,且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3.補貼標準。
(1)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其餘車型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如補貼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3)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建設充換電設施,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投資建設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的,由地方財政按實際投資額的25%給予補貼。
在蕭山、餘杭、富陽區及四縣(市)公共領域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
二、對企業、產品和消費者的要求
(一)企業和產品申請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須符合財建〔2015〕134號、財建〔2016〕958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和條件。
(二)企業、產品和消費者申請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的,除應符合上述第(一)條對產品的要求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和要求:
1.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其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須在本市購買、上牌且在本市運行。
2.單位消費者應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各類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3.個人消費者應是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申領的《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以及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非在杭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須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或委托一傢在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後服務承諾、質保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6.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車輛(不含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應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機構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交通運輸局提出推廣申請,申請推廣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推廣數量、車型、生產廠傢、售價、電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交通運輸局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總量和實施計劃(包括車型、車價等),對申請單位具體推廣數量進行核準。
7.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可享受補貼的車輛不超過1輛。
8.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三、申請程序和資金撥付
(一)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向註冊所在地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出上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清算申請,生產企業要提供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情況、運行情況、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註冊登記信息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由各區、縣(市)牽頭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報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後,於每年1月30日前聯合行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市經信委,並抄送市財政局。
市經信委要建立專傢審核制度,經組織專傢評審並履行公示等相關程序後,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匯總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於每年2月底前將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報省發改委,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和省科技廳。
(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分別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提出補貼申請: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購買者為單位消費者的,提供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個人消費者的,提供其身份證明材料;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貼的相關材料;
(5)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需要使用的充電樁情況。
2.充換電設施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杭州市充換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分別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委提出補貼申請: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的基礎設施推進小組備案確認的資料;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傢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6)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屬性、符合國傢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換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資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責任分工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具體要求按照財建〔2016〕95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杭州市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市經信委為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牽頭組織落實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市建委負責本市新能源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各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基礎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處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將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財政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傢財政補貼。
(三)上本市牌照並已領取地方財政配套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在外地營運的,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暫停或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補貼申請資格。
(四)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政策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傢政策、推廣應用規模、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關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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